綠電交易將爆發!光伏產業怎么樣?
綠電來源、用戶以及交易規則和強制應用場景逐步明晰!
2022年初,發改委、工信部、住建部、商務部等部門研究制定了《促進綠色消費實施方案》。方案指出:進一步激發全社會綠色電力消費潛力。鼓勵行業龍頭企業、大型國有企業、跨國公司等消費綠色電力,發揮示范帶動作用,推動外向型企業較多、經濟承受能力較強的地區逐步提升綠色電力消費比例。
國網層面:
綠色電力產品是指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要求的風 電、光伏等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上網電量。市場初期,主要指風電和光伏發電企業上網電量,根據國家有關要求可逐步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其它電源上網電量。
綠色電力交易是指以綠色電力產品為標的物的 電力中長期交易,用以滿足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等市場主體出售、購買綠色電力產品的需求,并為購買綠色電力產品的電力用戶提供綠色電力證書。
綠色電力證書(以下簡稱"綠證")是國家對 發電企業每兆瓦時非水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頒發的具有唯一代碼標識的電子憑證,作為綠色環境權益的唯一憑證。
參與市場成員: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等市場主體,以及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等。
參與綠色電力交易的發電企業初期主要為風電和光伏等新能源企業。綠色電力交易優先組織未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政策范圍內的風電和光伏電量(以下簡稱“無補貼新能源”)參與交易;已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政策范圍內的風電和光伏電量(以下簡稱"帶補貼新能源")可自愿參與綠色電力交易,其綠色電力交易電量不計入合理利用小時數,不領取補貼;分布式新能源可通過聚合的方式參與綠色電力交易。
綠色電力交易主要包括省內綠色電力交易和省間綠色電力交易。其中:
(一)省內綠色電力交易是指由電力用戶或售電公司通過電力直接交易的方式向本省發電企業購買綠色電力產品。
(二)省間綠色電力交易是指電力用戶或售電公司向其他省發電企業購買符合條件的綠色電力產品,初期由電網企業匯總省內綠色電力交易需求,跨區跨省購買綠色電力產品,結合電力市場建設進展和發用電計劃放開程度,建立多元市場主體參與跨省跨區交易機制,有序推動發電企業與售電公司、用戶參與省間綠電交易。
綠色電力交易的組織方式主要包括雙邊協商、掛牌等,可根據市場需要進一步拓展,應實現綠色電力產品可追蹤溯源。其中:
(一)雙邊協商交易,市場主體自主協商交易電量(電力)、價格,通過綠色電力交易平臺申報、確認、出清。
(二)掛牌交易,市場主體一方通過綠色電力交易平臺申報交易電量(電力)、價格等掛牌信息,另一方市場主體摘牌、確認、出清。
價格方面,綠色電力交易價格由市場主體通過雙邊協商、掛牌交易等方式形成。綠色電力交易價格應充分體現綠色電力的電能價值和環境價值,原則上市場主體應分別明確電能量價格與綠色環境權益價格。
參與綠色電力交易的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其購電價格由綠色電力交易價格、輸配電價、輔助服務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構成。輸配電價、輔助服務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參與綠色電力交易的電力用戶應公平承擔為保障居民農業等優購用戶電價穩定產生的新增損益分攤費用。
綠色電力交易試點初期,按照平穩起步的原則,可參考綠色電力產品供需情況合理設置交易價格上、下限,待市場成熟后逐步取消。
南網層面
交易市場成員按照市場角色分為售電主體、購電主體、輸電主體和市場運營機構。
1)售電主體:主要是符合綠證發放條件的風電、光伏等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現階段主要是集中式陸上風電、光伏。根據市場建設發展需要,售電主體可逐步擴大至符合條件的水電企業以及其他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
2)購電主體:是電力用戶或售電公司,其中,售電公司參與綠色電力交易,應與有綠色電力需求的零售用戶建立明確的代理關系。電網企業落實國家保障性收購或代理購電政策的,可以作為購售電主體參與綠色電力交易。適時引入分布式電源、電動汽車、儲能等市場主體參與綠色電力交易。
3)輸電主體:為各省區省級電網企業,跨區跨省開展綠色電力交易的,輸電主體還包括南方電網超高壓輸電公司。電網企業應為綠色電力交易提供公平的報裝、計量、抄表、結算和收費等服務。
4)電力交易機構:廣州電力交易中心負責南方區域綠色電力交易組織和管理,負責南方區域綠證的劃轉、注銷和交易等工作,負責組織為南方區域市場主體提供綠色電力查證服務。南方區域各電力交易機構依據規則開展綠色電力交易。
5)電力調度機構:在確保電網安全的前提下,提供安全約束條件,開展安全校核,合理安排運行方式,優先執行綠色電力交易合同。
6)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根據南方區域綠色電力交易需要,會同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向發電企業核發綠證。
3、綠電管理